202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自11月1日起施行。这份文件将“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保费”正式纳入“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处罚事项,与欠税放在同一类里。
此前,各区域各自执行本区域裁量基准,同样金额的欠缴,在不同省份可能罚出不同结果。新规施行后,全国采用同一套裁量标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新裁量基准把“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幅度,拆成了“欠缴金额+费额占比”双维度、共三个档位:
一般档(罚款1倍)
不缴或少缴社保费不满50万元的;或者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但数额占应缴社保费不满30%的。
较重档(罚款1至2倍)
不缴或少缴社保费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数额占应缴社保费30%以上的;或者500万元以上,但数额占应缴社保费不满30%的。
严重档(罚款2至3倍)
不缴或少缴社保费500万元以上,且数额占应缴社保费30%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加上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计算,拖得越久越沉。
但需要说明,社保费不是一欠就罚。税务机关先责令限期缴纳,催缴之后仍不缴的,才进入处罚环节。期限内缴上,不会被处以罚金。
对于很多企业来讲,过去很长时间因为社保查处不严,基本约定俗成按照最低标准缴纳,但需要注意随着金税四期系统打通了税务、人社、银行等11个部门的数据通道,对企业个税申报与社保缴纳实行自动、实时、逐人比对,此做法还是要尽快调整,否则将面临很大的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