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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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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02:56 发布

注意啦

8月份的时候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公布

今天起正式施行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呢?

快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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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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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中国政府网(下同)

01
《决定》原文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四、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修改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十二、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七项修改为:“(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十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第八条中的“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改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分别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改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其中的“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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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施行时间



2026年9月20日起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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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主要修改内容



01
新增提取情形



新条例将原来6种提取情形修改为9种,装修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都能用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新增)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新增)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新增)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02
租房提取门槛取消



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租房提取情形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新条例租房提取情形为“支付房租的”。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公积金,不再设置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

03
扩大覆盖人群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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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服务提效



提取取消单位开证明;贷款审批15日压缩至10日;推动全国数据互认,便利异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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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强化监管与惩戒



设立骗提骗贷惩戒(3/5年限制);提高单位违法罚款;建立公积金信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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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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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8/content_7078478.htm

虽然《决定》今天才正式施行

但福州此前就已经多次调整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

还不知道福州公积金提取情形的

一起来看看吧~

⬇️⬇️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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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 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2026年3月9日起施行,新增支付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6年8月28日起施行,新增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购房所缴纳的契税提取。



👇因此目前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汇总如下👇



✅️《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提取情形: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

1、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再交易住房(含拍卖房,下同)、车库(位)、因房屋征(拆)迁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4、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

5、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在福州行政区域内因城市既有住宅增设或更新电梯。

(二)销户类提取。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或退休;

2、出境定居;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职工办理销户类(除退休提取外)提取业务时,家庭名下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家庭生活困难类提取。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2、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3、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4、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https://www.fuzhou.gov.cn/zwgk/tzgg/202511/t20251117_5232263.htm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中新增的提取情形:

1、支持支付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2、支持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

3、支持购房所缴纳的契税提取

来源: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https://zfgjj.fuzhou.gov.cn/zwgk/zcfg/202603/t20260309_5293053.htm

https://zfgjj.fuzhou.gov.cn/zwgk/zcfg/202608/t20260826_53640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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