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但没用。
这种情况我见过太多。很多企业老板和HR根本不知道,制度不是印出来、贴墙上、开个会念一遍就有效的。程序不到位,制度就是一张废纸。你拿着废纸去开除员工,法律上等于没有依据,结果就是违法解除,赔偿金直接翻倍。
十万块,是怎么算出来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写得明明白白: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怎么算?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工作五年,月薪一万,违法解除就是十万块。
十万块。就因为你制度制定的时候少走了一个程序。这笔账,你自己算。
制度生效,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从法律上看,规章制度要想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告知。
三个条件,缺一个都不行。缺了民主程序,你后面做再多都是白搭。
民主程序,不是走个过场
这里的民主程序,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注意这几个字: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确定。
也就是说,你得真开会、真讨论、真留痕。不是你把制度写好,发个群让大家看,没人提意见就算通过了。
我的建议是: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把制度草案发下去,会上逐条过,做好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记录讨论过程和修改意见。这一步做完,把最终定稿的制度公示。
公示告知,别栽在"已读"上
公示方式可以是办公系统公告、邮件送达、纸质签收,不管哪种,都要能证明员工确实看到了。
这里最容易想错的是,很多公司觉得制度发到群里就算公示了。如果员工事后说我没看到、群消息太多刷过去了,你怎么证明?
所以,纸质签收是最稳妥的。让员工在《规章制度签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全部内容,愿意遵守。这一张纸,关键时候能顶十万块。
解除程序,工会这一步别跳过
落到实操,解除员工之前,你还要过一遍程序关。
通知工会了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没工会的,通知所在地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这一步也常常被忽略。
解除通知书要写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具体到违反哪一条制度、什么行为、什么时间,别写"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这种空话。
送达解除通知书,让员工签收,拒签就EMS寄到劳动合同写的地址,保留邮寄凭证。
制度没走民主程序,能补吗
讲到这,你可能会问,如果制度制定的时候确实没走民主程序,现在补还来得及吗?
来得及。但记住,补完程序之后,这个制度只能约束之后的行为,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说,你补程序之前员工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你拿这个制度去解除,照样站不住脚。
换个角度,如果员工违纪行为特别严重,比如盗窃、斗殴、侵占公司财产,即便制度有瑕疵,法院和仲裁委也不是完全不给你机会。司法实践里,对于严重违背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些裁判口径会倾向认可解除的合法性。但这就属于赌运气了,每个地方判法不一样,你别指望这个兜底。
最怕的不是员工违纪,是你手里没牌
说回来,真正要紧的是把制度做实。从制定到公示到签收,每一步都留痕,每一步都可追溯。
制度做实了,你解除员工才有底气;制度没做实,你开除谁都是在给自己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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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败诉赔十万,和你花几分钟核对一份清单,哪个更耽误不起?答案,不用我替你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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