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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陷阱|大学生如何防范这些陷阱?
福清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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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11月02日 08:47 发布
来源:中工网
连日来,不断有刚进入单位工作不久的大学生向本报咨询,其所在公司与其约定的试用期长不长、社保费用缴纳得够不够、该不该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等问题。此外,还有一些将要毕业的大四学生询问,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就业歧视,应该怎样防范?
就此类疑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刁难及防范措施,以期减少或免受损失。
实习试用要签协议
沈律师说,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实习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规定,因此,在校大学生在毕业前参加实习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署书面的实习协议,明确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以保障自身利益。具体来说,主要是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如何处理、实习报酬怎样支付、工作时间如何确定等。
如果是已经毕业、进入单位实习,则应知晓自己在试用期间有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并且支付不低于正式工资80%的工资报酬等权利。另外,试用期的期限也应合理,避免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名长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沈律师特别提出,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解除劳动关系,亦应受到法律约束。
求职成本需合理控制
“现在的年轻人穿着比较随意,个性比较张扬。”沈律师认为,求职应聘时设计打印一份有特色的个人简历是必不可少的,置办一套正装也属于必要开支。但是,在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受骗。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如遇用人单位以招聘为名收取面试、笔试费用的时候,要多加思考。在这方面,除了国家规定的可以收取费用的考试,如国家及地方公务员考试外,用人单位是无权收取所谓的考试费用的。
入职体检不受歧视
入职之前,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进行入职体检,来确定求职者基本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在实践中,除了某些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要求,并且提前在招聘时公示外,一般而言,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为女、已经结婚、携带乙肝病毒、身高不足、体重超标等原因拒绝录用求职者。
沈律师说,如因上述原因遭拒,求职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须书面形成
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
沈律师说,求职大学生有权而且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与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同时,还要关注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譬如,约定大学毕业生户口落入单位之后,如提前离职需缴纳巨额违约金等条款。
“求职者要力避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私下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维权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沈律师说。
及时缴纳社保费用
劳动关系存在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正式入职用人单位后,一定要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沈律师说,对于女大学毕业生而言,在《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施行后,即使没有所在城市户口也可以交纳生育险。此外,即使其自身没有生育险,只要其配偶所在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则在政策范围内,其生育子女后,也有权利要求其配偶所在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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