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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清上班被企业拖欠工资怎么办?
福清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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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08月19日 00:00 发布

【1】福清市有些企业和劳动者在工资发放有纠纷,劳动者可以带着证据去《福清市人力资源和1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去《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福清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的通知

附: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政策、法规; 

(二)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四)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五)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六)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七)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答: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福清劳动监察大队可以投诉企业发工资的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福清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的通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创建“无欠薪城市”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等3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和《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精神,现制定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清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1965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 

  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3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推动我市创建“无欠薪城市”工作,特制定本措施。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因拖欠工资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拒不履行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无理抗拒、阻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的; 

  (五)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失信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件): 

  (一)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等向社会公布。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九)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十二)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三)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四)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十五)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集体”、“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 

  (十六)按规定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七)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十八)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十九)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措施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市发改局(信用办)和市人社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措施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措施印发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下载: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docx


来源: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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